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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业务简介

指沛县农商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适用对象

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在本行所辖营业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4借款人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5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
6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
7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充足的还款来源;
8除信用贷款外,必须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贷款应提供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印鉴卡。
4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末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主要股东背景、验资证明、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6企业需提交企业章程,合伙制企业需提供合伙协议,其它组织需提交议事规则文件原件、复印件。
7董事会同意借款书面材料。
8开户许可证,须在支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9从事特种行业的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0拟提供担保人证明资料。以自然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址证明、学

历证明、职务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联系电话等其他资料。以企业担保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税务登记证明及最新年检证明、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预留印鉴卡、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公司制企业还需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合伙制企业的,需提交合伙协议规定 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担保意见书。支行不得受理本行员工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如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交拟提供抵(质)押物证明资料。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押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由本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对购置未超过一年的,抵押人提供的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抵押人对动产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以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拟抵押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原则上应提供由本行 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对购置未超过一年的,抵押人提供的购置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始发票。以动产及权利作质押担保的对拟抵押物办理保险并明确本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单证。